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详细介绍

 

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

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简称:协会)合同(协议)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协议)是以协会为一方主体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除用工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本办法适用于协会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协会对外合同(协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协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协会对外合同(协议)须由法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五条 协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须在批准并授权情况下方可以协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不得擅自签署。

第六条 协会对外合同(协议)的承办方即履约方,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协会合同(协议)承办部门和办公室按各自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一)承办部门职责:
1. 指定合同承办人,并对合同自商约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2. 负责对方资信、履行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3.负责或参与项目商谈,起草合同文本;
4. 负责授权委托、合同文本提交、会签、审批手续;
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6. 负责合同资料的归档。
(二)协会法律顾问职责:
1.监督合同的执行,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2.参与协会重大合同(协议)的论证、谈判、审查、签订事务;
3.对提交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协助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三)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对承办部门所提交合同(协议)的审批和会签程序;
2. 负责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3. 协助法律顾问对所提交合同(协议)的审核;
4.负责合同(协议)管理合同专用印章,安排合同用印;
5.负责协会各类合同(协议)的编号、登记、盖章、档案管理;
6.调查处理合同(协议)执行中出现的违章违纪问题。

 

第三章 合同(协议)的立项、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合同(协议)立项。合同(协议)立项报告由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提出,重点注明立项依据、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合同(协议)承办人人选等。一般业务合同(协议)项目报承办部门主管领导批准,重大经济合同(协议)项目报协会领导批准。

第九条 资信调查。立项前,合同(协议)承办部门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况:

(一)企业性质、营业执照、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等;

(二)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负债、商业信誉、历史业绩等;

(三)法人或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

第十条 一般业务合同(协议),由承办部门及承办人负责条款的谈判。涉及重大经济合同(协议),须由合同(协议)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法律顾问、办公室、业务关联部门组成商务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协议)条款的谈判。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条款应力求完备清晰,没有歧义,一般应包括:签约双方名称、联系方式、项目综述、双方责权、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执行期限及银行开户信息等;如涉及资金往来或产品的,应明晰金额、单价、支付方式、验收标准及质量索赔等信息。

第十二条 合同(协议)会签与审核。

(一)提交。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协议)文本提交协会办公室,必要时应附立项报告、对方资信等资料。

(二)法务审核。办公室负责将合同(协议)文本交法律顾问审核。如有修改意见,法律顾问应与承办方沟通,达成一致后酌情修改。

(三)会签。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应在《合同(协议)会签单》(见附件)上签字并返回办公室,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交协会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会签。或负责将承办部门根据会签审查意见,与对方协商定稿,形成正式合同(协议)文本。经办公室编号登记后,由承办部门将正式合同(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及相关资料报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协议)批准。

(一)会签单完备后,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主管领导在相关合同(协议)上签字。

(二)代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协议)的,签约人应持有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协会印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签订,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三)合同(协议)文本签字后,由办公室登记、盖章。

(四)办公室部负责将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协议)正本归档。
第十四条 涉及协会投资、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协议)须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办理合同(协议)公证手续。

 

第四章 合同(协议)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协议)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协议)承办部门须严格按照条款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协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如有收(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并协助其向合同方催收款项,索要收据或发票。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信誉、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及时中止履行,并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在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时,承办部门应在与法律顾问、办公室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变更或解除的原因。经协商达成新的合同草案后,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与法律顾问、办公室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若必须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与对方达成协议,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收集合同争议的证据材料,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的,应依合同订立程序签署新的书面协议;若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立即向协会领导报告,并根据协会领导的决定,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协会决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对方提出起诉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证据报送办公室及法律顾问。

第五章 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署生效后,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原件及相关资料一份。承办方可保留合同正本原件及相关资料一份或复印件。财务留存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作为收、付款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终止后,合同承办人负责整理合同档案,并将全部资料送达办公室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立项报告、会签单、授权委托书、对方单位资信证明材料、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电传信函等资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相关资料、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与协会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提交合同履行进度报告和合同资料清单,经合同承办部门会同办公室清点移交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协会利益的,将依据协会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22日

 

2021年2月10日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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