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详细介绍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6个实施细则的

 

天府新区眉山党工委、管委会,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民企经营成本、破解民企融资瓶颈、促进民企升级成长、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 6 个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3日

 

 

 

 


 

 

 

 

眉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6 个实施细则目录

1.关于降低民企经营成本的实施细则-------------------3

2.关于破解民企融资瓶颈的实施细则 -----------------19

3.关于促进民企升级成长的实施细则------------------31

4.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实施细则 ---------------------------40

5.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 ---------------------------43

6.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细则 ---------------------------47

 

 

 

 


 

 

关于降低民企经营成本的实施细则

 

一、降低税费成本

(一)支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设立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自 2011 1 1 日至 2020 12 31 日,可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二)支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 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三)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方式:针对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民营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1 1 日至 2020 12 31 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于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 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四)支持民营企业按上限享受增值税起征点

支持方式: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1.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眉山市限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标准上浮。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眉山市限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标准上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上述政策适用期限为2019 年1 月 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七)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缴税款

支持方式: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造成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征收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八)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

实施方式: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适时更新《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收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37

(九)降低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标准

实施方式:实施市级及以下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对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收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37

  • 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

 

实施方式:规范行业商协会收费行为,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行动,严查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价格监督检查科

咨询电话:028—38163391

(十一)降低报建成本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施工标段进度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在满足核发施工许可的基础上, 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核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支持方式:将原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建设规模一次性核缴, 调整为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分期核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37

(十二)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企业。

支持方式:

1.缴存保证金的基础标准为项目合同金额的 5%。

2.上年度未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 3%;连续 2 年无欠薪的,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比例降

低为 2%;连续 3 年无欠薪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 1%。

3.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产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可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 5 千万元以下缴纳 50 万元,5 千万元—3 亿元缴纳 100 万元,3 亿元以上缴纳 200 万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4.对以项目为单位缴存民工保证金的,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建筑管理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咨询电话:028—38195965、028—38515026

二、降低用地成本

(十三)细分项目用地类别

支持方式:对市“3135”产业重点工业项目,根据规划条件和投资要求,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高过规定标准 40%以上或投资强度增加 20%以上的,可按其对应等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出让底价。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的营利性项目,土地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宗地所在地其他服务设施基准地价的 70% 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 70%;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四)拓宽工业用地使用方式

支持方式: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满足企业用地需求。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鼓励采取以租赁方式取得不超过 20 年的工业用地,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并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五)支持兴办现代服务业

支持方式: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其建设用地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六)鼓励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支持方式:对符合规划条件,工业企业新建多层厂房,改造原有厂房并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 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的 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多层厂房(底层以上)城市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多层厂房建设用地,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 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七)支持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

支持方式:对入驻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按投资、效益、能耗、税收、排放等指标综合评价,租期达到 5 年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优惠 50%租金。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产业园区科

咨询电话:028—38168754

三、降低用工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标准

实施方式: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社保局、就业局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十九)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条件:经县(区)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足额缴纳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基础上可申请缓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一部署,钢铁、煤炭行业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的特殊时期,如往年度养老保险费存在欠缴,在企业对已有欠费原因作出说明并制定清欠计划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支持方式:按川人社发〔2016〕116 号文件规定,经县(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社保局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允许欠缴基本养老费企业申请延期缴费

支持方式: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后可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且其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后,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保局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一)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支持方式: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 20%。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对达到《眉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规定指标的企业,缴费费率最高可下浮 5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二)支持困难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缴存或缓缴

支持方式:缴存有困难的企业,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恢复到原缴存比例或足额补缴缓缴的公积金,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科室:资金归集科

咨询电话:028—37356726

(二十三)支持参保企业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四)支持企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给予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支持方式: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就业局

咨询电话:028—38168786

四、降低用能成本

(二十五)降低办电成本

支持方式:供电企业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用户的外部供电设施建设出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处,供电企业全面取消用户临时接电费收取。

责任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责任科室:营销部

咨询电话:028—38230701

(二十六)小微企业及低压用户“零成本”接电

支持方式:对小微企业(即低压非居民用电的企业)的新装、增容业务以及低压居民的新装、增容、变更业务,以低压电能表为投资分界点,电能表尽可能靠近客户侧,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电能表)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实现小微企业及低压用户办电“零成本”接电。

责任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责任科室:营销部

咨询电话:028—38230701

(二十七)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

支持方式: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专变工业用户,以及年购网电量超过 500 万千瓦时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专变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各类园区企业可由售电公司统一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能源保障科、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咨询电话:028—38166093、028—38168535

(二十八)降低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支持方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 0.105 元/千瓦时,用电量实行预结制,到户电价按 0.38 元/千瓦时预结;市场化交易完成后, 按市场化交易结算到户电价。

责任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责任科室:营销部

咨询电话:028—38230701

(二十九)支持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支持方式:加强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合力核定输气价格,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理顺非居民用气定价机制,建立完善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优惠等优惠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35

(三十)执行停水、停电、停气提前告知制度

实施方式:水电气保障企业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短信等方式将停水、停电、停气通知提前告知企业,非突发情况不得无故断供。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承办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城市建设科

咨询电话:028—38230701、028—38195964

(三十一)改进水电气缴费方式

支持方式:鼓励水、电、气等要素企业、优势企业采取一月多次预购电、登录国网商城(http://www.esgcc.com.cn)通过网银、承兑汇票预购电或政府性担保后付结算等购买方式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承办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城市建设科

咨询电话:028—38230701、028—38195964

五、降低物流成本

(三十二)实施货车收费公路通行费优惠

支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占车辆核定载重量或车厢容积80%以上,且没有非鲜活农产品混装行为的车辆,免予收取车辆通行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科室:市公路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028—38111332

(三十三)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

申报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资格的货运车辆。

支持方式:综合性能检测中的安全项目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在年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均可同步进行安检、综检和环检,不再重复检测和收费。货车只需一次上线、一次检测和一次收费即可完成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及环保部门的车辆年检年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警支队机动车检验指导中心

咨询电话:028—38169979

(三十四)开通绿色通道集中办理车管业务

申报条件:需一次集中办理 10 辆以上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的企业。

支持方式:企业提出申请后报经省交警总队同意,提供上门查验及延时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028—38169933

(三十五)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

支持方式:全年进出口实绩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对外经贸企业。对企业为完成进出口所产生的国内长短途运输、口岸仓储等合理用途的物流费用给予补贴,每 500 万美元进出口实绩给予 2 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外贸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168737

 

 

 


 

 

关于破解民企融资瓶颈的实施细则

 

一、配套融资政策

(一)用活应急周转资金

申报条件:符合“3135”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依法正常生产经营且贡献较大,资金周转困难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工业企业。

支持方式:设立 2 亿元应急周转资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续贷、跨行贷款转贷等贷款资金应急周转,解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金融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189582

(二)做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申报条件:符合“3135”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 万元的成长型工业企业。

支持方式:设立 1.2 亿元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基金增资。鼓励银行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项下,采用纯信用、知识产权质押、流转土地收益权质押、林权质押等方式贷款。各县(区)设立民营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金融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189582

(三)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实施方式:设立 100 亿元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母基金 50 亿元、子基金 50 亿元)。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承办单位:市工业投资公司

咨询电话:028—37356612

(四)壮大政策性担保公司

实施方式:将眉州融资担保公司增资到 7.34 亿元,对企担保费率不超过 2.8%。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承办单位:眉州融资担保公司

咨询电话:028—38032222

(五)开展担保保费补贴

实施方式:开展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兑付工作,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金融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189582

(六)壮大市工业投资公司

实施方式:将甘眉投资公司资产整体划入市工业投资公司, 壮大市工业投资公司实力;进一步整合相关经营性资产注入市工业投资公司,对市工业投资公司承担的产业投资项目给予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匹配。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承办单位:市工业投资公司

咨询电话:028—37356612

二、拓宽融资渠道

(七)鼓励民营企业上市

申报条件: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150 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 0.2%给予鼓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成功,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 1 人)1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责任科室:保险证券科

咨询电话:028—38268292

(八)鼓励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挂牌

申报条件: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企业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80 万元; 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 0.2%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限 1 人)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责任科室:保险证券科

咨询电话:028—38268292

(九)鼓励民营上市企业再融资

申报条件:我市已上市和挂牌民营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

支持方式:我市已上市和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的。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 0.2%进行鼓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责任科室:保险证券科

咨询电话:028—38268292

(十)鼓励民营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申报条件: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民营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

支持方式: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和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满足相关奖励政策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10 万元,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 1 人)1 万元奖励;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2 万元;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展示板成功转板其他四个板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金额为相应板块鼓励资金差额部分。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0.2%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责任科室:保险证券科

咨询电话:028—38268292

(十一)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

申报条件: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150 万元,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 1 人)1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责任科室:保险证券科

咨询电话:028—38268292

(十二)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申报条件:完成规范化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

支持方式: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中标中介服务机构最高 30 万元服务费用,给予企业 20 万元鼓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责任科室:保险证券科

咨询电话:028—38268292

(十三)支持债券融资

支持方式:梳理优质诚信民营企业名单及发债需求,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引入风险缓释凭证发行,支持民营企业在债券市场发债。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保险证券科、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268292、028—38269051

三、创新融资服务模式

(十四)推广“银税互动”

申报条件:纳税信用为 A 级和 B 级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税务部门将纳税情况较好的民营企业推送给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由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将企业名单推送给全市金融机构。扩大“税银贷”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 A 级向 B 级拓展;扩大申请渠道,由“线下”向“线上”延伸。进一步扩大建设银行“税银贷”“云税贷”、成都银行“银税通”等“银税互动”产品种类。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眉山银保监分局

责任科室:纳税服务科、大型银行监管科

咨询电话:028—12366、028—38666552

(十五)推广“银保合作”

支持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银行机构向国家级农业园区农业生产项目推出保单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扶贫小额信贷分险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产业扶贫项目下扶贫信贷分险模式。

责任单位:眉山银保监分局

责任科室:统信科

咨询电话:028—38666530

(十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支持方式: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成功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贴息、贴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规划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222391

(十七)鼓励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工作, 重点围绕供应链工业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特许经营重大项目等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深化以核心企业带动为特征的应收账款质押模式,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将企业之间的“信用”变“信贷”。用好“政采贷”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合,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即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269051、028—38166770

(十八)创新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支持方式:借鉴彭山区和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产权评估、风险防控、抵押物处置、金融产品创新对接等配套政策机制,在全市全面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抵押, 继续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有效盘活农村产权资源。

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市农村经营服务站

咨询电话:028—38269051、028—38195696

(十九)加大再贷款、再贴现使用力度

申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支农再贷款;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支小再贷款;符合银行票据融资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再贴现资金支持其贴现。

支持方式:督促银行机构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施优惠利率

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269051

(二十)积极推广“天府融通”平台

支持方式:市级有关部门将各领域优质企业(项目)名单、融资需求等信息推送给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通过“天府融通”平合向金融机构推送,增强融资对接的可获得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269051

四、优化融资服务质量

(二十一)做好金融机构信贷投向评价

实施方式: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信贷政策要求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情况纳入信贷评价范畴,定期开展评价和通报。

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269051

(二十二)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

申报条件: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接近到期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提前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1 .依法合规经营;2. 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 信用状况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 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5.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支持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发〔2014〕36 号文件要求,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小微企业续贷相应管理制度, 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配套文件,改进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切实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金融服务、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

责任单位:眉山银保监分局

责任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028—38666558

(二十三)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办法

支持方式: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品有竞争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不搞“一刀切急刹车”式的抽贷断贷。

责任单位:眉山银保监分局

责任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028—38666530

(二十四)加强金融机构监管

实施方式:对银行乱收费、变相提高民营经济融资成本行为严格监管,对违规机构实施“双罚”措施,并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眉山银保监分局

责任科室:办公室

咨询电话:028—38666500

(二十五)开展信用园区创建

支持方式:各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园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企业评选,引导企业珍惜商誉和信用记录,推荐企业参评眉山市金融守信企业。组织开展全市信用园区评选,政府各部门对信用园区企业在行政审批、便利服务、产业扶持、财政贴息、费用减免等方面实施激励政策。各金融机构从贷款额度、担保抵押、贷款利率、审批时限上建立完善对信用园区企业的绿色通道和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征信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01637

 

 

 

 

 

 


 

 

关于促进民企升级成长的实施细则

 

一、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个转企”

申报条件:符合“个转企”登记条件,并从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升级而来的小微企业。

支持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对成功转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

咨询电话:028—38197396

(二)支持“小升规”

申报条件:年度首次进入统计系统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支持方式:对首次入规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企业服务科、服务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166095、028—38169790

(三)实施民营企业梯度培育计划

实施方式:每年按一定比例和条件,分大、中、小型筛选100 户优秀民营企业,纳入梯度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计划中的大中型民营企业,优先开展现代企业制度培训和指导,优先保障要素配置;对纳入培育计划中的小微企业,直接列入重点小微名录库予以帮扶,助其成长。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665516

(四)实施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培育计划

实施方式:每年选择 1000 户民营企业,组织金融机构按照“责任到银行、工作到个人”的原则,系统开展指导培育,促进企业达到银行信贷条件,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269051

(五)支持民营企业壮大

支持方式: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强、行业 100 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以 50 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 10 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 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以 10 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 10 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 3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发展科、企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169790,028—38166095

二、提升创新能力

(六)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申报条件:纳入年度培育名单,经专家团队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等方面进行培育指导,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支持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665516

(七)支持知名民营企业培育

申报条件:纳入年度培育名单,经培育指导,按照眉山市知名民营企业评审标准评审通过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对培育成功的知名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鼓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665516

(八)支持建设创新研发平台

支持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平台建设、标准认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开展技术创新、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开展协同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认证的工业企业, 分别按市级 30 万元、省级 50 万元、国家级 100 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按100 万元、300 万元标准奖励企业;对列入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通过两化融合贯标验收后再分别按 20 万元、50 万元标准奖励企业。

对认定为省内和国内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并列入《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公告》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实现销售(租赁)收入的,根据首台套产品(首批次、首版次)申请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 2%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每年标准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技改投资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信息化科、企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668270

(九)支持创建老字号品牌

支持方式:对新创建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四川服务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169790

(十)支持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究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评审,采取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支持方式。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科技计划与成果转化科、高新技术科、科技监督与对外合作科、农村科技与科普科

咨询电话:028—38168880、028—38168883、028—38169962、

028—38168882

(十一)支持“3135”产业建立创新研发中心

支持方式:围绕全市电子信息、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医药“3135”重点产业,大力培育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研发中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科技监督与对外合作科、高新技术科

咨询电话:028—38169962、028—38168883

(十二)聘请行业领军人物

支持方式:“3135”六个产业分别聘请 1 名国内行业领军人物当顾问,精准推进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组织部

责任科室:产业推进科、人才工作科

咨询电话:028—38168239、028—38168502

三、强化人才保障

(十三)实施眉山优才工程

实施方式:深入实施眉山优才工程,全面落实“1+8”人才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科室:人才工作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02

(十四)加强人才引进住房保障

支持方式:鼓励建设产业园区人才公寓,探索人才住房先租后买、以租抵购制度。通过购置、租赁、配建等方式建设高层次专家周转房。对从市外引进人才,在眉山市中心城区及市管园区创业工作,没有稳定住所的,按照人才分类标准享受免租金住房。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长期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领军人才免五年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菁英人才免三年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一年住房。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人才工作科、住房保障办公室

咨询电话:028—38168502、028—38195593

(十五)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

实施方式:每年选送 50 名左右优秀企业家,采取赴知名高校或发达地区培训、考察交流等方式加强培养,并每年评选表扬10 名优秀创新型企业家。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企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166095

(十六)实施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实施方式:每年选送 50 名左右科技创新苗子,通过采取赴国内知名高校或先进地区培训、考察交流、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培养。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市科技培训中心

咨询电话:028—38168880

(十七)加快技能人才培养

支持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与市内院校合作,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 100 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8—38168786

(十八)支持人才引进

支持方式:对带项目、资金来眉领办新兴产业项目、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和团队,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支持。对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最高 100 万元安家补助和每月最高 3000 元的生活补助。对引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子女入学、医疗、创业扶持等综合保障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科室:人才工作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02

三、鼓励市场开拓

(十九)鼓励眉山造眉山用

支持方式:定期公布眉山造名优产品目录,鼓励使用消费眉山造产品;定期组织开展眉山造名优产品供需对接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加大眉山造名优产品宣传报道力度,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知名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技改投资科

咨询电话:028—38168756

(二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支持方式:在满足政府部门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 30%以上的采购预算,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6770

(二十一)鼓励企业“走出去”

支持方式:1. 对外贸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购买海外资信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2. 对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的企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外贸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168679

(二十二)组建“3135”产业行业协会

实施方式:支持组建“3135”六个产业协会,推动企业抱团发展、上下游产业链对接及对外合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产业推进科

咨询电话:028—38168239

 

 

 

 

 

 

 

 

 


 

 

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实施细则

 

一、降低民企市场准入门槛

(一)公平市场准入

实施方式: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咨询电话:028—38165527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方式:统一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标准。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性条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6770

(三)打破行业垄断和竞争限制

实施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公共事务职能、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制定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反不正当竞争科

咨询电话:028—38197276

二、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四)引导参与公共领域的投建运营

实施方式: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标准,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固定资产投资科

咨询电话:028—38168825

(五)鼓励本土新增投资

支持方式:建立推进“3135”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联系机制, 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落户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济合作局

责任科室:综合研究室

咨询电话:028—38165522

 

 

 

 

 

 

 

 

 


 

 

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维权

(一)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

实施方式:促进建立市、县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快速受理和查处企业投诉,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市工商联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眉山市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

咨询电话:028—38197396、028—38186556

(二)建立民营企业维权解困机制

实施方式: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组织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协调处理民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免经济状况审查,及时处理。积极为经济困难民营企业提供咨询、代书法律援助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028—38186101

二、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三)全面清理处理企业涉诉案件

实施方式:快速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科室:民事审判二庭

咨询电话:028—38166316

(四)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实施方式:探索建立快速立案、快速查案、快速结案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加大侵权纠纷的调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规划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222391

(五)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方式: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经审查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立案侦查,做到快查、快侦、快处,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经侦支队

咨询电话:028—38167510

(六)大力整治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实施方式: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惩戒为官不为的意见》,重拳整治“中梗阻”、滥用行政权力和“庸懒散浮拖”现象。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服务大厅纪委、政法窗口增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平台”,负责受理公职人员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出台《眉山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决依法查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吃拿卡要等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当经营的违纪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严肃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责任科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科

咨询电话:028—38168043、028—38165391、028—38169030

三、规范行政行为

(七)规范控制涉企检查

实施方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涉企检查活动,对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涉企检查事项,一律予以撤销并停止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检查事项并开展检查活动。推行市、县两级联合联动检查,严禁就相同检查事项对相同企业进行多层重复检查。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规涉企检查活动,有权向各级民经办投诉。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

咨询电话:028—38197396

(八)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

实施方式: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对企业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得随意处罚。对一般经济案件的核查,要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超范围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注意办案方式方法,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刑事审判第二庭、经侦支队

咨询电话:028—38166538、028—38167510

 

 


 

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细则

 

一、健全政企沟通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

实施方式: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商协会)常态化联系制度。市、县(区)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联 1 户重点民营企业(商协会),年内深入企业(商协会)调研、走访 1 次以上,了解企业(商协会)发展情况,切实帮助企业(商协会)解决困难,共谋发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665516

(二)建立“接待日”制度

实施方式: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公开“接待日”制度,涉企服务部门每月固定 1 天集中接待民营企业,及时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涉企服务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市民经办备案。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17

(三)建立政府决策征询机制

实施方式: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决策征询机制,凡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先征求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四)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机制

实施方式:制定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尤其是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进行评议。评价结果纳入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市工商联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眉山市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

咨询电话:028—38665516、028—38186556

二、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五)推进新型政务服务

实施方式: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构建“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服务新机制,实现受办分离、人员整合、技术集成、信息共享,不断优化营商服务环境。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平台建设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28

(六)清理优化行政审批事项

实施方式: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改革科

咨询电话:028—36038606

(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实施方式: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公示“最多跑一次”目录清单;对符合产业规划和条件的投资项目,推行“红色” 代办服务,为项目量身定制“审批流程图”“代办进程表”,全程服务到底。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17、028—38169155

(八)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实施方式:减少企业注册流程。企业名称核准 1 个工作日内

完成,企业变更注销登记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59

(九)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

实施方式:优化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审核时间压缩至 3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59

(十)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实施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到 90 个工作日内,其中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到 55 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用地预审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37

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一)实施清欠专项行动

实施方式:全面梳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优惠政策、奖励承诺等,没有兑现、兑现不到位的限期制定方案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

咨询电话:028—38197396

(十二)妥善处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方式:开展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各类证照、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解决。研究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解决办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企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166095

(十三)弘扬企业家精神

实施方式:弘扬企业家精神,每两年申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并表扬“十强工业企业”“十强创新型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家”“十佳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和“十佳工业服务标兵”。利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事迹,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认同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企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665516、028—38166095

 

 

2019年9月25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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