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QS标志退场”等上榜2018年食品行业十大热门词汇

详细介绍

自2005年开始,由食品伙伴网主办的《食品人看食品事--食品行业十大热门词汇》评选活动,在食品论坛网友及行业朋友的大力支持下已成功举办13届。活动秉承“汇聚行业热点,把握行业方向”的主旨,通过对热点事件的关注,督促行业不断前行。

食品伙伴网讯 2019年2月27日,由食品伙伴网发起的“2018年食品行业十大热门词汇”评选活动结束。按照以往的惯例,本次活动首先由食品论坛的热心网友针对2018年热门事件概括成一个关键词提交,后经过整理筛选出20个候选词汇,并于2019年1月10日-2月27日在食品论坛投票。期间共有708位经过审核认证的注册网友参与投票,最终选出“非洲猪瘟”、“QS标志退场”、“保健品欺诈治理”等十大热门词汇。

投票结果显示,“非洲猪瘟”高居“2018年食品行业热门词汇”榜首,“QS标志退场”与“保健品欺诈治理”分别列第二位、第三位。具体情况如下:

排名

热门词汇

得票数

关注度

1

非洲猪瘟

469

66.20%

2

QS标志退场

393

55.50%

3

保健品欺诈治理

372

52.50%

4

外卖食品安全

306

43.20%

5

辣条标准

304

42.90%

6

职业打假受限

295

41.70%

7

虹鳟三文鱼

244

34.50%

8

机构改革

222

31.30%

9

跨境电子商务

197

27.80%

10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197

27.80%

图片5

1、非洲猪瘟(得票数469   关注度66.2%  )
  2018年8月3日,农业农村部通报,经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五五社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这是中国首次发现非洲猪瘟疫情。随后,全国多地陆续发现非洲猪瘟疫情,截至12月28日,全国共有23个省市发生98起非洲猪瘟疫情,其中,96起家猪感染非洲猪瘟疫情、2起野猪感染非洲猪瘟疫情。另外,有50个疫区按规定解除封锁。

针对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政策不断升级,农业农村部围绕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已经出台了10多项政策,国务院针对疫情的防控也做出全面的部署。其中,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是防控非洲猪瘟的关键,农业农村部发布相关规定,采取禁止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生猪跨省外调,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禁止餐厨剩余物喂猪等措施。

针对我国发生这些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途径,农业农村部也基本查明。12月16日,据央广网报道,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12月14日,除近期发生的家猪疫情尚在调查中,有81起家猪疫情的传播途径均已查明:因异地调运引发的疫情共有14起,约占全部疫情的17%;因餐厨剩余物喂猪引发的疫情共有32起,约占40%;因生猪调运车辆和贩运人员携带病毒后,不经彻底消毒进入其他猪场,引发的疫情共有35起,占比43%,成为当前我国疫情扩散的最主要方式。

非洲猪瘟小知识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所有品种和年龄的猪均可感染,其强毒力毒株对生猪致病率和致死率可高达100%,严重危害着全球养猪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家猪感染本病潜伏期为15天左右。不过,本病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除家猪和野猪外,其它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却没有危害,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

非洲猪瘟感染传播途径主要为:一是接触被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家猪、野猪、软蜱以及被污染的饲料、用具、运输工具等;二是接触非洲猪瘟病死猪的血液、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三是接触被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的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或餐余垃圾。
网友观点:
  从去年8月份国内首次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到某些加工企业产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非洲猪瘟疫情在全国各地20多个省份点式蔓延开来。作为监管部门的农业农村部一直在说疫情可控,甚至一度说势头减缓,但没有公开信息表明已经搞清楚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方式和途径。有食品生产企业虽然对猪肉原料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还是中了招,在成品中被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目前追究是麻痹失职还是措施不得力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尽快拿出有效的行动,控制疫情发展。 
  非洲猪瘟给猪肉行业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而对我国这样一个猪肉消费大国的普通消费者带来的影响可能会更长久。加强疫情防控,责任重于泰山。要在生猪养殖、交易、屠宰、加工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堵牢疫情传播漏洞,切实防范疫情蔓延。同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防止带病毒猪肉进入到加工环节,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食品安全危机,使用生肉的食品企业,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带猪瘟病毒猪肉的来源调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病控制。
  另有网友认为,让消费者科学认识非洲猪瘟,消除公众疑虑,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科普,避免消费者由于不了解相关知识而对猪肉及其产品产生误解。同时媒体也要加大正面舆论宣导,客观报道,科学引导舆情,不能让自媒体和各类媒体以及伪专家随意发酵放大。
  2、QS标志退场(得票数393   关注度55.5%  )
  自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预包装食品不得再使用印有“QS”标志的包装及标签。
  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其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同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志。为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4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号、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之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因此取消食品“QS”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 “SC”编码代表着企业唯一许可编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实现食品的追溯,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

  网友观点: 
  QS也好、SC也罢,仅仅是行业准入(最低)门槛而已,取消有关标志,既避免了对行业门槛的过度解读(拔高),也意味着政府不再为企业“背书”,更加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变的虽然是标志和名称,实质传达的则是在行政审批、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变革。不管形式如何变,强化监管的决心不能变,这也表明了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信心和决心,而最根本的还是让百姓吃到放心的食品。
  但有些网友却有不同的见解,认为生产许可的标志变换太频繁,有些随意,建议保持相对稳定为好,毕竟食品安全也好、政府行政许可也好,与标志的变换没有关系。监管体制的变化,政策的延续性,对食品企业有很大影响。对于企业来说,从QS到SC,不是换件衣服那么简单,涉及的直接及间接成本太多了。在制定法规时,特别是涉及企业成本时,应该更稳妥些,而且这项改变本身无法实现食品的追溯。在相关报道中对新举措所称的“最大好处”是不存在的。希望政府加大对官员权力的督查,完善决策机制,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同时,食品监管体制应保持相对稳定,拿出经历完善基础法律法规建设,充实基层监管的力量,为行业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这是行业人士的呼声。

3、保健品欺诈治理(得票数372   关注度52.5%  )
  说起保健品,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作为一种养生的手段,保健品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一些黑心的商家开始挖空心思,利用多种虚假宣传手段,坑害消费者的利益。2017年,国家各级部门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保健品欺诈、虚假宣传进行了治理。2018年,该项工作继续推进。
  2018年1月2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广州召开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工作推进会。会议指出,自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共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近87万家,查处违法案件1.2万余件,涉案货值3.6亿元,罚没金额1.8亿元。各地整治工作全面启动、稳步推进。但目前仍存在排查没有完全到位,工作重心下沉不深,尚未完全形成合力,科普宣传急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2018年2月9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消费提示,提示消费者理性选购食品和保健食品,防范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3月1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公布了2017年的10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保健食品的有“广东广州恒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案”、“湖北大悟县龙某某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案”。 
  为帮助消费者进一步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科普视频和宣传海报,提示消费者选购时要看销售场所资质,要查外包装和说明书,要辨广告和宣传内容。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发布《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8〕7号)》,通知称,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更好净化消费环境,现将整治工作延至2018年底,分为持续推进(6-8月)、抽查检查(9-10月)、总结评议(11月)三个阶段。
  2018年10月9日,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
  2018年10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涉及“浙江温州德马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经营保健食品案”、“山西晋城诚诚保健品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假冒保健食品案”、“四川资阳马某等人假冒新闻报社的名义从事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等。
  2018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公布10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件,曝光了“四川泸州邬龙门市部发布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宣传案”等一系列的典型案件。 
  经过国家和各级监管部门一年的持续深入推进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得到了很好的效果,截至2018年10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4.9万件,货值金额17.1亿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8900人,极大地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网友观点:
  保健品是传承中华文化药食同源的传统,发展保健食品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是列入《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国家战略;然而,只有去伪存真、除莠存良,才能“规范市场秩序,科学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消费、营养、健康协调发展”。
  近几年,保健品营销讲座层出不穷,老年人上当受骗的例子多见诸于媒体。虚假宣传固然可恨,但是清本正源、铲除根源更加关键。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广告会展各类平台也应加强监管。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宣传,向广大中老年人宣传正确的健康理念和科学的养生知识。同时,也要通过各种方式倡导子女关心、爱护自己的父母,给他们以精神上的呵护。
  也有网友认为 “保健食品”“大健康行业”不过是资本市场攫取利益的噱头。一个不允许宣称“治疗作用”的食品,为什么需要花高昂的费用申请批文?这就是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赚取暴利的根源所在。食品毕竟不是药品,要治病还是要用药品,就是改成食疗品,也比保健品更加明白。
  4、外卖食品安全(得票数306   关注度43.2%  )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网络订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然而,关于外卖食品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有网友曾在外卖中吃出头发、苍蝇、蟑螂甚至蛆……这让人们不得不关注外卖食品安全。
  2018年1月2日,据南国都市报报道,网友小邹反映称其当天通过美团外卖,从海口黎妈酸粉(国贸店)订购午饭时,在其中一份酸粉中吃到一疑似蟑螂的异物,然而让她气愤的是,店家对她反映的情况,竟回应称有可能是花生米,海口金龙食药监所在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并下达了监督意见书,现场整改存在的问题。 
  据看看新闻报道,2018年8月20日这天,钱先生和他朋友两个人用饿了么平台,在一间叫添添聚源的快餐店点了4份快餐,吃了一半才发现,乌鸡汤里竟有黑白两色的虫子。随后快餐总公司的领导向钱先生道歉,但快餐加盟店的负责人第二天就消失了。但除了隔日的口头道歉,事隔多天了餐饮企业再也没有联系钱先生。
  2018年11月底,据岳阳日报报道,市民何女士在网上点了一份外卖,竟然吃出了创口贴,随后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店出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处罚,商家也认识到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诺按期整改到位,并按消费者何女士要求进行道歉和退款处理。
  以上仅是外卖中吃出异物事件的冰山一角,不仅是外卖食材的安全性屡受质疑,外卖食品制作的卫生条件也令人堪忧。2018年2月6日,丽水网报道称,记者走访时发现不少外卖小作坊由车库仓库变身而来,有的商家将饭桶、菜篮、饮料箱、泡沫箱与垃圾堆放在一块,被油烟熏黑的墙体,地上污水横流。
  2018年8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来到位于中山南路101号的金銮大厦,对“外卖楼”进行了探访。南京新街口的一栋“外卖楼”有20几家外卖店家挨挤在一起,每家的卫生条件都很差,在这里,筷子成为摆设,抓菜全靠手,有商家将放有蔬菜的塑料篮子直接摞在一篮炒熟的鸡块上,脏兮兮的篮子底部与鸡肉亲密接触,炒菜的男子直接用手往勺子里扒鸡块,甚至有商家将食物原料放在厕所不远处。 
  2018年11月24日,齐鲁网曝光了济南长清大学城一“外卖楼”,用水卫生堪忧,还从公厕取水做饭、刷盘子。
  外卖商家良莠不齐,而在外卖配送的环节同样也存在着安全隐患。2018年8月中旬,据杭州网报道,网上曝出了一段外卖小哥偷吃外卖的视频。视频显示,一身穿某外卖背心的小哥在电梯里不用餐具不用手而是直接上嘴啃,啃完后又把饭放回去,还喝起了汤。虽然外卖公司积极赔偿了用户,将涉事骑手拉黑,并通报全行业禁止录用,但是网友们仍表示心理阴影很大。
  外卖食品频现异物、外卖生产环境恶劣、外卖小哥“边送边吃”,外卖食品安全隐患不止于此。2018年11月16日左右,有不少媒体都报道了一则名为《揭秘廉价外卖速食包:生产过程令人作呕》的视频,视频中称,拍摄者卧底了合肥一家大型料理包生产厂一周,拍下一幕幕所谓“触目惊心”的画面。在这段视频画面中,这家外卖速食包生产企业存在生产过程脏乱差的问题,却日销40万份,而且主要供应的是外卖商家。合肥市食药监部门已介入调查,饿了么、美团外卖两大平台也已紧急排查并下线曾使用涉事公司速食包的商家。
  外卖食品安全还需更多细化的监管政策,有待有关部门及外卖平台的进一步监管引导。

网友观点:

食品行业本应是个有着较高门槛的特殊行业,全民参与食品,造成了现在的监管难、治理难的困局。而外卖食品又是业界发展的新事物,发展迅猛,估计大家都没有准备,所以相应的监管严重滞后。但也没有必要对外卖食品的个别食品安全问题无限扩大化,纳入常态化许可与监管,这需要“线上”“线下”齐抓共管,探索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创新监管方式。 要加强对外卖平台的监管力度,落实平台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严格审核入网商家资质,加强对投诉的核查处理力度。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针对外卖这一新兴业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要求并付诸实施。“食品安全无小事,任重要道远”,总之,不管什么业态,保证食品安全是底线。

也有网友表示自己从来不点外卖,外卖虽然给“懒惰”的现代人提供了方便,但存在冒用拍照的无证黑餐馆,以及配餐、送餐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我们也该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还有网友觉得外卖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食品安全问题,而是白色污染。
 

 5、辣条标准(得票数304   关注度42.9%  )
 

2018年8月30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了2018年第3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结果显示包括卫龙在内的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其问题主要是被检出违规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
 2018年9月4日凌晨,卫龙食品官方紧急发布声明称,卫龙产品完全合法合规。产生分歧的原因是卫龙一直执行现行有效的河南省地方标准(河南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地方标准》(DB41/T515-2007)),而相关国家标准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中。在国家标准未正式发布之前,卫龙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并可以提供合格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卫龙所称的河南省地方标准中,将辣条参考“糕点”类的食品生产标准,在此地方标准中,辣条是可以使用防腐剂的。
 

2018年9月4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相关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抽检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2017年10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己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8号)中明确,有关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归属于“方便米面制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方案中明确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判定标准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2018年9月5日,据中国之声和大河客户端报道,湖北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卫龙食品的查处并非是两省标准“打架”,湖北省并没有自己的地方标准,而是以国标对其进行查处。该局查处的依据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2760”),此标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发生冲突时,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其实,对辣条的监管,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在“方便米面制品”(除米面灌肠制品外),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均不允许被使用。对于卫龙食品所提到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尚未出台,依旧使用河南地方标准的问题,新的国家标准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在新标准出台前还是按照老的国家标准执行,因此GB2760同样适用。
 
  问题被曝光后,媒体对于辣条背后存在的标准之争进行的深入报道加速了辣条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台。在2018年5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线提交反馈意见的截至日期为7月10日。在2018年12月4日,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消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11月29日在京召开。消息指出,会议审议通过了2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修改单),其中包括《辣条》等1项食品产品标准。这就标志着,《辣条》相关国家标准通过最终评审,即将由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2019年3月13日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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